
提前终止条款,约定产品在达到9%年化收益率时,可提前终止——这一条款,为后续的“腾笼换鸟”埋下了关键伏笔。 2008年底,莫某、刘某提议提前终止“聚富1号”,发行新理财产品降低稳健级、抬高进取级收益率,束行农等人欣然同意,既想掩盖违规获利事实,也想进一步放大收益。因无外部“过桥”资金,他们将目光投向银行备付金。 束行农等人编造虚假理由,不顾内部部门反对,强行推动提议通过。2009年7月,他们违
上了。作为该证券承销商之一的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莫某、业务部经理刘某等人凭借掌握的发行背景和产品信息,判定这款证券收益稳定、潜力巨大,具备极高的投资价值。为了谋取个人私利,该两人商议决定联系银行发行一款分级理财产品,专门对接该产品的C档债券——而他们找到的核心合作者,正是时任南京银行副行长的束行农,以及该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戴娟。 彼时的束行农,已在南京银行任职十余年,从资金计划处副处长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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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5:41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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